利好!财政部、税务总局接连发布……
发布时间:2023-08-03 05:01:57 来源:证券时报

日前,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连发6个税费优惠文件,延续完善相关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

相关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和教育附加费等。如,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等。


(相关资料图)

6项政策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

根据税务总局网站,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6个税费优惠文件,分别是《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收入规划核算司司长荣海楼近日表示,延续优化和创新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聚焦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市场信心作出的重大决策。2023年上半年,全国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9279亿元,其中,中小微企业受益最明显,新增减税降费及退税缓费5766亿元,占比62%。

作为实体经济的重要主体,护航中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是夯实经济复苏基础、保持经济活力韧性的必要一环。目前,多个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将于今年底到期,为进一步支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通过上述政策将相关优惠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来看,相关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和教育附加费等:

1、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4、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副教授孙鲲鹏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密集发布的政策涉及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融资和生产经营的多个方面,覆盖增值税、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尤其是关注到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恢复市场主体活力能够起到直接的效果。

例如,《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提出,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并明确了金融机构可以选取的两种利息扣除办法。

孙鲲鹏指出,根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这一标准,既可以分笔选择按照每一笔贷款的利率判定适用,也可以将一笔贷款分为低于和高于标准的两个部分来适用。对于金融机构提供了较为灵活的扣除办法和激励,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能够起到降税的效果,这有助于降低金融机构的贷款成本,从而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获延续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此次发布的《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在《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的基础上,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要求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相关政策同样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财税〔2018〕55号文件曾提出,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孙鲲鹏指出,财税〔2018〕55号文明确了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应该满足的条件。当时限定的条件主要是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政策发出后有效促进了创业创新,提升了就业水平。

财税〔2019〕13号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放宽了适用标准,其中“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进一步发挥出天使投资税收优惠政策的促进作用。但是财税〔2019〕13号政策的适用时间已在2021年12月31日截止。

孙鲲鹏认为,当前《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重申适用企业被放宽后的条件,而且适用期限较长,将对天使投资者起到“加油包”和“定心丸”的作用,预计将促进天使投资活跃度,从而促进创新创业活动,有效提升就业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责编:朱雨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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